企业置办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出产等专用设备的,该出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交税额中抵免;当年缺乏抵免的,在今后5个交税年度结转抵免。
方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出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发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告诉》(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安全出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告诉》(财税〔200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出产等专用设备出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56号)。
处理程序:国税部分优惠存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存案表》。